[彈藥基數——戰役標準彈藥量](1 / 1)

兵部頒布的至昌三十六年版彈藥計量與儲備條例:   [一.槍支]   手槍——30發   步槍——80發   沖鋒槍——120發   自動槍——100發   輕機槍——800發   重機槍——2500發   高射機槍——1000發   戰防槍——60發   [二.火炮]   64㎜迫擊炮——60發   80㎜迫擊炮——80發   112㎜迫擊炮——80發   80㎜壓製火炮——100發   112㎜壓製火炮——80發   144㎜壓製火炮——60發   208㎜壓製火炮——40發   25.6㎜戰防炮——60發   48㎜戰防炮——60發   80㎜戰防炮——40發   20.8㎜高射炮——240發   40㎜高射炮——200發   80㎜高射炮——80發   [三.特種]   槍榴彈——20發   手榴彈——4枚   發煙手榴彈——4枚   爆破筒——4根   反步兵地雷——10顆   炸藥——1000公斤   信號槍——40發   一次性信號筒——10根   火焰噴射器——40公斤   ——-——-——-——   [攜行與儲備]   一.作戰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兩個基數彈藥;一個基數彈藥留存於師部;一個基數留存於前沿兵站;一個基數留存於後方兵站,總共五個基數。   二.守備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一個基數彈藥;一個基數彈藥留存於師部;一個基數留存於後方兵站,總共三個基數。   三.休整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一個基數彈藥,總共一個基數。   [戰役標準彈藥量]   一.裝備壓製火炮的炮兵單位,須為之儲備四倍彈藥總量,即二十個基數。   二.裝備步兵伴隨火炮的炮兵單位,須為之儲備雙倍彈藥總量,即十個基數。   三.輕機槍、重機槍單位,須為之儲備雙倍彈藥總量,即十個基數。   綜述:   戰役標準彈藥量為一個師級作戰部隊進行一次中等烈度戰役所需的理論消耗上限,包括:   5個基數的步兵武器彈藥(步槍、沖鋒槍、手榴彈、爆破筒、發煙手榴彈等);   10個基數的機槍彈藥(輕機槍、重機槍、高射機槍);   10個基數的步兵伴隨火炮彈藥(步兵炮、迫擊炮、戰防炮);   20個基數的壓製火炮彈藥(山炮、榴彈炮、加農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裝備均為5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