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部頒布的至昌三十六年版彈藥計量與儲備條例: [一.槍支] 手槍——30發 步槍——80發 沖鋒槍——120發 自動槍——100發 輕機槍——800發 重機槍——2500發 高射機槍——1000發 戰防槍——60發 [二.火炮] 64㎜迫擊炮——60發 80㎜迫擊炮——80發 112㎜迫擊炮——80發 80㎜壓製火炮——100發 112㎜壓製火炮——80發 144㎜壓製火炮——60發 208㎜壓製火炮——40發 25.6㎜戰防炮——60發 48㎜戰防炮——60發 80㎜戰防炮——40發 20.8㎜高射炮——240發 40㎜高射炮——200發 80㎜高射炮——80發 [三.特種] 槍榴彈——20發 手榴彈——4枚 發煙手榴彈——4枚 爆破筒——4根 反步兵地雷——10顆 炸藥——1000公斤 信號槍——40發 一次性信號筒——10根 火焰噴射器——40公斤 ——-——-——-—— [攜行與儲備] 一.作戰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兩個基數彈藥;一個基數彈藥留存於師部;一個基數留存於前沿兵站;一個基數留存於後方兵站,總共五個基數。 二.守備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一個基數彈藥;一個基數彈藥留存於師部;一個基數留存於後方兵站,總共三個基數。 三.休整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一個基數彈藥,總共一個基數。 [戰役標準彈藥量] 一.裝備壓製火炮的炮兵單位,須為之儲備四倍彈藥總量,即二十個基數。 二.裝備步兵伴隨火炮的炮兵單位,須為之儲備雙倍彈藥總量,即十個基數。 三.輕機槍、重機槍單位,須為之儲備雙倍彈藥總量,即十個基數。 綜述: 戰役標準彈藥量為一個師級作戰部隊進行一次中等烈度戰役所需的理論消耗上限,包括: 5個基數的步兵武器彈藥(步槍、沖鋒槍、手榴彈、爆破筒、發煙手榴彈等); 10個基數的機槍彈藥(輕機槍、重機槍、高射機槍); 10個基數的步兵伴隨火炮彈藥(步兵炮、迫擊炮、戰防炮); 20個基數的壓製火炮彈藥(山炮、榴彈炮、加農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裝備均為5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