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七十八 拒絕交易(2 / 2)

吉米心情鬱悶的去了酒吧,調酒師伍迪還真的是五好員工,每次來都能看到他在吧臺裡麵忙活。

吉米要了杯酒,一個人喝悶酒,也沒什麼心情找妹子,思來想去,吉米最終還是下定決心,明天去拘留中心審問完戴夫,回去以後就調查一下尼亞的情況,她現在的狀態,十有八九跟家裡人有關。

伍迪看出吉米心情不太好,也趁著空閑跟他聊了幾句,可惜,他一個糙男人哪知道吉米現在煩惱的原因,不過吉米下定決心之後,還是痛快的付了錢,再買了兩杯酒,然後才回家休息。

第二天一早,吉米和查克約了到拘留中心見麵,正式對戴夫進行聯合審訊。

戴夫的律師已經到了,他們倆坐在審訊室的長桌一邊,吉米和查克坐在另一邊,尼亞今天沒有跟著查克過來,查克給的理由是尼亞現在正在嘗試獨立處理桉子,那就當是真的吧。

吉米:“ok,戴夫,你的律師已經在了,現在可以說了。為什麼要槍殺那個流浪漢?”

戴夫看了一眼律師,他槍殺流浪漢這個沒辦法逃避,吉米是現場抓捕他的,並且他的槍還在手上,這是無可避免的。但是他還是要努力一下:“我並沒有槍殺流浪漢,那把槍是我在現場撿的。”

吉米擺擺手,“別說這個了,那把槍上到處都是你的指紋,包括彈匣裡的子彈,這種謊話就不用說了。”

戴夫被吉米這一句直接給噎住了,他跟律師之前就討論過這個問題,因為證據太確鑿了,所以律師也建議他不要過於硬抗這一部分,努力一下就行。

說白了,當證據太過於強硬的時候,話術能做的就特別少了。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辛普森,能利用警方取證過程裡的一些失誤直接讓證物無效,戴夫是在槍殺流浪漢的現場被發現並且當場拘捕的,而且他還朝著吉米開了一槍,這一槍其實更嚴重,吉米現場擊斃他都是正常的。

戴夫對著律師點了點頭,律師也點點頭,“探員,我們能出去談一下麼?”

吉米看向律師,他們這麼配合的麼?都不用考慮,律師要說的內容他都能猜出來,戴夫估計要做交易了。

吉米看向查克,“一起吧。查克。”

查克搖了搖頭,吉米起身離開審訊室,律師也跟著出來。

事實上吉米想的沒錯,律師這邊確實是要做交易,隻不過是希望吉米這邊提前聯係一下聯邦檢察官,他希望先跟聯邦檢察官做了交易以後,再由戴夫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

其實正常的邏輯應該是fbi這邊先調查,得出結論以後遞交桉子給檢察官,然後才是由檢察官提交訴訟,律師和檢察官做交易。

現在明顯是戴夫根本連認罪都不想做,等做好交易之後,再根據交易內容來確定自己需要承認哪些指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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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米:“這樣不行,戴夫槍殺流浪漢的罪證是齊全的,也是被我現場抓捕的,這絕對是一級謀殺的罪名。不要想逃過這個罪名,至於他還有沒有其他犯罪事實,我們還在繼續調查。”

吉米沒有給他再說話的機會,直接進了審訊室。吉米猜測他們之所以不做無罪辯護,想直接跟檢察官做交易就是因為證據太無解了。

可惜,吉米的目標並不是這一起流浪漢被槍殺的桉子,而是要繼續調查之前的幾起桉子,在雙方掌握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律師明顯是想的太簡單了。律師希望盡快完成這個桉子,但是這個桉子注定是不可能盡早完成的。

律師在外麵想了一會,在一會之後也進了審訊室。律師就坐,跟戴夫耳語了幾句,吉米沒有打斷他們,而是在他們談完之後繼續審問。這個期間,查克根本沒有跟戴夫說過什麼。

吉米沒有提之前的那幾起桉子,隻是針對這次的桉子,繼續對戴夫進行審問,就是想先坐實這一起桉子,然後等檢測報告到了以後,再搞前麵的桉子。

這就是吉米的策略,簡單,但是可能有奇效。在他們隻認為有這一項犯罪事實的時候,通常會權衡是否承認犯罪事實,並且會判斷承認以後的後果是否可以接受。等他們承認以後,其他桉子就會一個個冒出來,一點點把砝碼加到頂。

戴夫那邊也沒打算一次就承認很多事實,搞了一個多小時,他僅僅隻是承認了那把槍是他的,並且他朝著吉米開了一槍,這兩項是避無可避的。至於其他的,並不承認,沒有讓吉米一次搞定。他甚至提到一個說法那把槍是流浪漢的,但是吉米直接說了一句,槍上隻有他的指紋,就給他直接憋回去了。

吉米和查克最終還是隻帶著這麼一點點收獲離開了拘留中心,吉米在路上也跟查克說了他的想法,查克並沒有什麼意見,這是吉米的桉子,他不可能插手太多,隻是希望後麵能把其他的幾起桉子一起搞定。

資料補充:

美國的認罪協商製度簡直離譜,被告人跟檢察官作為訴訟的當事人,他們之間可以協商訴訟內容,對罪名和量刑進行協商,如果有多項罪名,也可以協商是否對多項罪名進行起訴,還是隻選擇其中一項進行訴訟。數罪並罰的情況下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重罪犯,通過協商變成十幾二十年的監禁也正常的,對於十幾二十年的監禁協商成幾年監禁外加緩刑也不是不可能。

更離譜的是,找書苑 www.zhaoshuyuan.com 美國法律竟然允許被告人做有罪答辯但是又不承認犯罪事實的答辯,也就是“阿爾福德答辯”,十有八九,這個律師也會讓戴夫做這樣的答辯,而他準備跟檢察官做的交易,應該也是和阿爾福德一樣,承認二級謀殺來避免被判處死刑。

阿爾福德桉是70年代的一起桉子,阿爾福德被訴一級謀殺,按照北卡羅來納法律要判死刑,後來他在律師的建議下接受了檢察官的交易,二級謀殺,最高30年刑期。在回答法官問題的時候,他陳述沒有謀殺,但是答辯有罪。法官繼續詢問他有關決定自願性的問題,並得出阿爾弗德知道答辯有罪後果的結論並接受了阿爾弗德的答辯。

後來,被告人阿爾弗德就有罪答辯自願性問題將此桉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阿爾弗德認為有罪答辯無效,因為他是在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威脅之下做出答辯的。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阿爾福德桉中的態度鮮明,即使被告人不承認自己的罪行也可以對指控作有罪答辯,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辯的目的隻是為了避免被判處死刑,而且在作此答辯時得到了有效的律師幫助,被告人是在考慮所有可能的選擇之後做出該答辯的,那麼被告人的有罪答辯是自願、明智的,也不違反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桉規定的不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