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筆錄(1 / 1)

火海無痕 真混口飯吃 3517 字 2024-03-17

在村公所會議室內,康夏和馮庸坐在一邊,劉富貴坐在一邊,三人的位置剛好被康夏架起來的攝像頭攝像範圍之內。   由於考慮到劉富貴的情緒問題,為了營造相對放鬆的環境,康夏給劉富貴發了一支煙,又說了一些安慰之類的話,請村張陳老五給他倒了一杯冷水之後,便開始進入正題。   康夏從公文包裡拿出一張寫著“權力義務告知書的單子”,說道:“詢問前,我們將你擁有的權力和履行的義務對你進行告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辦案人員、鑒定人和翻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有權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二、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三、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四、對詢問筆錄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有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的權利。   五、對消防救援機構及辦案人員侵犯當事人權利的行為,有申訴、控告的權利。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你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必須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逐頁簽名並或“捺手印”   確認劉富貴明白之後,請劉富貴在上麵簽字,並捺手印。   消防酒宴機構在執法辦案或者進行筆錄之前,按程序一般應該向辦按的對象進行權力義務告知。這裡是筆者在網絡上找到的告知書,僅供參考。   接下來,才開始正式詢問。由馮勇詢問,康夏做現場記錄。本來這次的火災調查是康夏主辦,按照慣例應該是由康夏主詢問,馮庸做記錄的,但是康夏明白,老同誌都比較不喜歡文字工作,便主動提出自己做筆錄,馮勇也十分樂意。   “我們是梧桐縣消防救援大隊的工作人員,現依法向你詢問劉友平民房火災一案的相關事宜。剛才,已經向你告知所擁有的權力和需要履行的義務,請問你是否清楚,有什麼要求。”   “我已經知道了,沒有什麼要求。”劉富貴很配合的說道。   馮勇問道:“請問你的姓名?”   “劉富貴。”   “年齡?”   “42歲。”   “學歷?”   “大學本科文憑。”   康夏打斷馮勇的問話說道:“那你之前讀的是那所大學,什麼專業?”   馮庸看了康夏一眼,意思是你多什麼嘴,是我在問,但他還是默認了康夏的問話。康夏知道自己打斷別人的問話有些不禮貌,對著馮庸抱歉的說了聲:“有些好奇。”   “我之前讀的是XX大學,金融專業。”   馮庸繼續問道。   “現在主要的工作?”   “在外與朋友做生意。”   “做什麼生意?”   “與朋友加盟做火鍋生意。”   “你與劉友平是什麼關係?”   “劉友平是我的父親。”   “你平時和你父母生活在一起嗎?”   “沒有,我常年在S市工作,很少回來。”   “那你這次回來,主要是因為什麼原因?”   問道這裡,明顯感覺劉富貴有一秒鐘的停頓,隨後聲音開始有些哽咽的說道:“前不久我打電話給我媽的時候,我媽說我把最近身體不太好,希望我回來看一下他們。我就向合夥人請假回來看望他們,沒想到這一見竟然成為永別。”   馮庸等他情緒穩定一些說道:“節哀順變,這種事情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發生的。”   接著問道:“你是什麼時候回來的。”   “來了一個星期了。”   “你來的時候,發現你父親的身體怎麼樣。”   “欸。”劉富貴感嘆道:“我回來的時候,發現其實我父親的雖然70多歲了,但是身體還是比較硬朗,根本沒有不舒服,平時還能到地裡勞動。後來我才知道,是我媽想我了,想讓我回來,看看我。”   “你結婚了嗎?”   “還沒有,這也是我媽這次喊我回來的原因之一,她托人要給我找個婆娘。”   “火災發生時,你在做什麼?”   “火災發生時。”劉富貴的眼睛裡又湧現出淚水,哽咽著說道:“今天中午的時候,我從街上回來,中午我們剛吃完飯,因為太陽太大,他們吃完飯就去午休了,找書苑 www.zhaoshuyuan.com 然後我也就去隔壁的房間休息了。過了一會兒,差不多十多分鐘左右,我聞到燒焦的問道,等我起來看的時候,他們居住的房子裡麵起火了。”   康夏仔細看著劉富貴的悲傷的表情,他雖然悲傷,但語氣還算比較平靜,是見過大世麵的人,語言也比較清楚,很少有本地的口音。   馮庸問道:“你去看到的情況是怎麼樣的,盡量詳細一點。”   現在來看,火災現場的第一見證人就是劉友平的兒子劉富貴,況且劉富貴是劉友平的兒子,他應該不會說假話。而他的話,對於火災的認定,和接下來火災事故的調查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畢竟現在,火災現場已經變成一片廢墟,如果想要找到關鍵的證據,就隻有關鍵人的證詞了。   劉富貴點點頭,繼續說道:“我打開門的時候,看到屋子裡已經開始燃起來了。當時一股熱氣和煙直接撲了出來。”   “有沒有看火的具體位置,還有當時的火燒得麼樣。”馮庸問道。火的位置比較關鍵,因為第一時間起火點的位置,對後期進行火災調查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往往在火場中,有時候判斷不了起火點的位置,找不到關鍵的證據,造成一些火災原因最後調查不清楚,即便是知道火災原因,但是由於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撐,最後也不能認定。而這種火災往往需要使用排除法來進行認定,最容易造成行政訴訟。   這種情況就像是,經常知道有人在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但是苦於找不到證據,所以隻能派臥底到犯罪集團收集證據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