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紀年65年,由聖教會國(包括附屬的塔米蘭公國、羅恩公國)、南部二十四國聯盟以及矮人國共同簽署的條約。 條約明確規定: 1.任何條約國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麵地發動對矮人國的戰爭,矮人國同樣也不能拒絕任何其他條約國的“合理”要求。 2.矮人國需要在必要的時候向其他條約國出售包括但不限於本國的機械、軍備等物資。 3.矮人國的技術需要“告知”其他條約國。 4.介於矮人本身沒有法師的特殊性質,矮人國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聘請條約國法師,條約國需要提供基本的服務並給予實質性幫助。 注:在兩年後,《和平條約》新增一號修正案,增設內容為: 1.矮人國不允許擁有海軍。 2.羅恩公國、塔米蘭公國、二十四國聯盟的軍艦噸位比為1:1:2。 3.對於途徑矮人國的商船,其武裝保護由諸國負責。 【教會紀年62年,因貿易矛盾以及領土糾紛問題,矮人國與聖教會國與附屬的公國開戰,同時以期貨型貿易條約的方式與南部二十四國聯盟簽訂了《瑭特貿易條約》,該戰爭貿易條約明確說明了戰勝後矮人國的貿易補償條款,但是該戰爭最終以聖教會國慘勝結束,矮人國短期內無法償還南部聯盟,因此被迫簽訂了該多方協定的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