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3章 孔明反擊,蒯氏覆滅
  卻說諸葛孔明受理冤奸案,不僅吏民皆悅,賢名亦是逐漸在荊州傳揚出去。
  此案鄒午的強奸罪行雖不成立,按理應當被無罪釋放,事實也的確如此。
  隻不過,在處理完了冤奸案以後,諸葛亮卻以二人無事實婚姻卻發生關係為由,判處鄒午、王氏二人和奸罪成立。
  漢代所謂的奸罪,大致可分為兩種。
  其一為強奸罪,指男性使用各種手段,在違背女子意願的情況下,強行與之發生關係。
  此類奸罪,按照以往漢朝律法,男子會被判處死刑,女子則無罪。
  其二為和奸罪,指未有夫妻關係的男女私通,懲罰視情況而定。
  中國古代,對於和奸罪懲罰極其嚴厲,《史記·始皇本紀》就有明確規定: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秦朝但凡遇到通奸之人,任何人都可以當場殺之,並且殺之無罪。
  這也就說明,秦朝時期的和奸者會被判處極刑。
  所謂漢承秦製,漢朝才開始對於和奸罪亦是零容忍,犯者必殺。
  不過到了漢文帝時期,文帝對於各類刑法都做出了更加寬容處理指示,和奸罪也從最開始的死刑變成了宮刑。
  莫要以為隻有男子會被宮刑。
  根據漢代記載: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女人幽閉,次死之刑。
  這裡的勢,指男性生殖器官,比較容易理解;至於幽閉,是用木槌擊婦人胸腹,即有一物墜而掩閉其牝戶(pìn hù),使其隻能便溺,而人道永廢矣。
  兩種宮刑,無論對於男人還是女人,都有著極大傷害。
  刑法雖然如此規定,不過漢代治民以寬仁,很多時候律法雖然規定,在實際操控的時候,總有法外開恩的時候。
  很多地方官吏甚至其偷偷把和奸罪分為兩種,一種乃是對於有家室而和奸者,稱之為通奸,若通奸者的丈夫或者妻子報官,大考慮會按照律法處理通奸者。
  另外一種,卻是雙方未婚而和奸者,由於此類和奸對別人沒什麼危害性,地方並不會對當事人施以宮刑。
  不過為了不違背禮儀、風化,官府會督促二人即刻成婚,如此也就不存在和奸了。
  久而久之,地方未婚先和奸的事情逐漸增多,官府也都睜隻眼閉隻眼。
  不過現在,事情既然已經鬧到了官府,既然不能判處鄒午強奸王氏,那麼二人未婚卻發生關係,和奸罪無論如何也跑不掉。
  蒯越也想看看,諸葛亮會如何處置二人。
  如果不予處置,也就公然違背了律法,蒯越有的是方法彈劾諸葛亮。
  如果依律處置,又會違背官場以及地方的心照不宣的傳統,勢必會引得人心動蕩,鄒午、王氏二人的人生也就廢了。
  諸葛亮又何嘗不知其中兇險?
  當他判處二人和奸罪成立,圍觀百姓盡皆議論紛紛之際,卻是繼續說道:“自從主公統治荊州以來,雖然嚴明律法,卻也多次申明,法不外乎人情。”
  “本官也曾私下調研過,類似鄒午、王氏這般已有婚約而未成婚發生關係之事,並不在少數,地方官府大多也不予追究。”
  “然此事畢竟鬧得人盡皆知,不可不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