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殺人案(1 / 1)

20xx年在一處豪華別墅裡有一句兇殺案   被害人李誌鵬45歲,身中數十刀,身上的肉已經皮開肉綻了。   我仔仔細細的,看這幾具屍體,我們總共就十個人左右。   天花板上的吊燈都搖搖晃晃的。   我仔細搜查了,發現墻壁上有被子彈打穿的痕跡,我前往墻壁上看著墻壁是彈珠那麼用的,就是線彈槍。   地上還有一把刀查了指紋是一個叫李未免42歲。   我認為他是犯罪嫌疑人,聽周圍人說張誌鵬和李未免是商業競爭對手,案發前張誌鵬發生爭執。   案發當天夜晚李未免被監控拍到進入張誌鵬的家中,隨後,張誌鵬死亡。   我在現場調查結果顯示,張誌鵬身中數刀,致命傷在心臟部位。   現場留著李未免的指紋和痕跡此外監控清晰的記錄了李未免進入張誌鵬的別墅中和離開的全過程。   我抓捕到了李未免,經過多次審問,李未免一直堅信自己是無罪,並稱聲不在場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xx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中,李未免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即便他提出不在場證明場,也不能否定現場所指向犯罪現實。   探查階段過程中,警方對李未免進行了嚴密的監控,並對了多次審問。同時,法醫對現場證據進行了深刻的分析,確認了李未免的犯罪行為。   我對所長說先把他關進這裡,最後讓被害人的家人打官司。   被害人家屬發起了起訴李未免,殺死張誌鵬。   在法院審判長,聽取控辯雙方意見,進行最後的判決。   被告人李未免解稱自己是被陷害的,並提供了所謂的不在場證明。   然而在專業的律師辯護下,審判長認為這不能排除李未免的犯罪嫌疑,律師也提出了一些疑點,但未能撼動現場確鑿證據。   最後,在我和警方律師的證據下,第一次審判沒有成功。   我和李翔等人再次來到了案發現場,發現了,有很多疑點,墻壁雪地上的指紋和監控攝像,還有鞋上的腳印,都是有足以證據。   我把一些相關證據拍下來和收集起來,提交證據。   我是偵探,是警察,也是一名律師。   最後引來了最後的審判,被告人李未免買通了,這裡最好的律師,並稱不在場證據。   原告是組與有關證據和相關證據。   是各個相關證據都有。   被告人你是否有什麼不在場證據?   有,保證不是我張某殺的,我是被陷害的。   我拿出了相關證據:那麼,這指紋腳印和地上的發絲都跟你的DNA相似度99%這你又如何解釋?   被告人無話可說,法官判決李某故意殺人涉嫌證據判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