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零二十三年一十月一十六日(“遊泳池”事件)(1 / 1)

十月十六日,星期一   ……   “男孩遊泳池溺亡,旁邊成年男子見死不救”   這是一個很有攻擊性的標題,均因為前幾日的一起遊泳池溺亡事件。   事後,網上一大群“諸葛亮”跳了出來,紛紛指責那個中年阿叔的行為。   他們僅僅是知道了結果,出於各種各樣的“高尚”目的,對這位阿叔發起群攻。   但很奇怪的是,沒有人去關心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在哪裡?   遊泳池工作人員的瀆職罪   小男孩監護人員的失職罪   他們兩者才是罪大惡極,而阿叔救人是情分,不救是本分。   前麵兩者罪該萬死,後者情有可原。   三者的關係是清清楚楚的。   救生員如果不能夠時刻保證消費者的生命安全,那麼他就不配作為一個合格的救生員。   (你是眼瞎了嗎?持續了那麼長的時間都沒有發現?你是救生員,你不去救人你憑什麼叫救生員,你憑什麼拿那四五千塊錢的工資?臉都不要啦?)   監護人如果自己在有能力的情況,不主動去保護自己的孩子,而把自己孩子的生命安全寄托在社會人員的關懷之下,這是極其不負責的行為,它就不配為人父母。   (你既然敢把未成年的小孩放到遊泳池裡麵,還單獨讓他一個人在那裡訓練,你就應該做好會出事的心理準備。你不能不服氣,因為上天都認為你不配讓小孩再叫你們一聲爸爸媽媽,因為你們不配)   (建議孤兒院起步,保護兒童)   ……   它們是極其殘忍的,將所有的火力都集中到那個無辜的阿叔身上   特別是監護人,將自己孩子的死歸咎到他人,典型的轉移矛盾。   沒有想過自己的原因,自己才是兇手。   (現在沒有人有義務,無償地去關心一個陌生人的死活,即使是一個兒童)   ……